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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國籍規費收費標準 (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)
第 2 條
內政部核發國籍許可證書、國籍證明及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:
一、歸化國籍許可證書: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二、喪失國籍許可證書: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三、回復國籍許可證書: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四、中華民國國籍證明: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五、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: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。
於國外申請喪失國籍或核發國籍證明者,前項喪失國籍許可證書或國籍證明規費每張收費美金三十元。但在日本地區申請者,每張收費日幣三千三百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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